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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6-06 14:17:00    

全市各类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:

为深入贯彻落实省、市工作部署,全面筑牢消防安全防线,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,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,现对全市无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:

一、请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,立即主动停止无照经营活动,尽快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相关手续。对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然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查处。

二、请房屋所有人勿将房屋出租用于无照经营活动。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,或者提供运输、保管、仓储等条件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另外,严禁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。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、治安隐患、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。

三、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,各经营者和房屋所有人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,积极开展自查整改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及房屋管理,对告诫后仍不整改的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。

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线索,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。

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2025年6月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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