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4月6日18时左右,赛汉塔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图某儿子报警,称某小区某住户家中有人酒后使用工具将图某打伤。
接到报警后,民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。到达现场后,民警迅速将违法行为人朝某控制,并确保现场秩序稳定。同时,民警指导家属联系救护车,将伤者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。
经初步调查,违法行为人朝某在与图某在吃饭喝酒的过程中,因酒后情绪激动,使用凳子将图某头部打伤。
违法人员朝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,赛汉塔拉派出所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,对朝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,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,并且教育朝某要认真悔改切莫酒后冲动。

法条链接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: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
(二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
(三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来源:平安西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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